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12项“军规”

作者:时间:2021-01-08

    谁是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国有企业*委(*组)*、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哪些?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廉洁从业规定的贯彻执行:

(1)监督与评议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2)“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3)厂务公开制度。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4)职务消费制度。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5)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6)从业承诺制度。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7)薪酬管理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8)廉洁教育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9)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10)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11)检举控告制度。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2)考察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应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应当作下列处理:

(1)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分别依纪、依法处理。

(2)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3)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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